《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施行 优惠政策衔接安排同步明确
2026-01-04 09:3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同步施行。

为做好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衔接工作、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就起征点标准、免征增值税项目等作出系统安排。

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起征点标准。

免征增值税项目

自2026年1月1日起,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等项目免征增值税。其中,纳税人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产品,以及用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不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此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对纳税人而言,增值税法及配套制度的实施意味着征管依据由行政法规层面上升为法律层面,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进项税额抵扣、税收优惠适用等环节的确定性增强,同时也对财务核算与凭证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信息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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