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 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2026-09-01 09: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该公告规定执行。

一、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的情形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二)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三)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四)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五)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二、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二)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三)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四)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三、其他明确事项

公告还就若干实务事项作出明确:增值税扣税凭证中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范围予以界定;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的第一道门票收入,是指观众进入首道大门收取的门票收入,不包括在场馆内部特定区域举办特别展览、专场演出、临时活动等收取的门票收入;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资产重组业务,接收方再转让涉及的金融商品,买入价以资产重组转让方的买入价确定。

实务中,企业需重点复核财政补贴、违约金、捐赠、无偿服务等非经常性项目的进项税额处理,避免因判断偏差造成抵扣不当。

信息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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