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
2026-01-06 10:20:0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小规模纳税人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在增值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起征点标准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征收率优惠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需要提示的是,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不适用上述减按1%征收率政策;同时,纳税人应按规定准确核算销售额,对适用差额计税的项目,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

信息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26 山东和君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版权所有